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79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国平,男,汉族,1961年4月30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陈荷娣,女,汉族,1964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翟国平、被告陈荷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