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43号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住所地:德国希斯豪普特82402第三大街。
法定代表人:MaximilianMaertens。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斌,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广,广东汇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与被告熊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GFMGMBHTRADEMARKS)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