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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349号
案件名称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飞;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朴园上观公寓****。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极,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芳,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南广场地下**div>法定代表人:殷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市路易吉卡多拉广场**aleCadorna,3,20123Milan,Italy)。

法定代表人:斯特凡诺·奥尔西尼(StefanoOrsini),该公司集团风险合规及资产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飞、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飞、亚太公司、汇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飞、亚太公司、汇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飞、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诉人陈飞、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杨馥宇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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