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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存与高新区孙氏人民食堂砂锅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91民初9614号
案件名称王幸存与高新区孙氏人民食堂砂锅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幸存;高新区孙氏人民食堂砂锅菜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614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凡敏,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孙氏人民食堂砂锅菜馆,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尚华路**时代睿城商业******。

经营者:孙玉兰。

裁定理由: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高新区孙氏人民食堂砂锅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王幸存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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