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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448号
案件名称张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4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因与被上诉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玉的一审起诉。

张玉书面表示同意并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知民初31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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