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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知民初8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8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华鹏东城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刘学良。

被告: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察院西街长和花园门面房由北向南第8间iv>法定代表人:CINWCIK。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与被告许昌美珊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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