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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兴根、宋振江等与林州市开元区格莱美集成吊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08号
案件名称顾兴根、宋振江等与林州市开元区格莱美集成吊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区格莱美集成吊顶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08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万洲浙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严,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州市开元区格莱美集成吊顶,经营场所河南省林州市开元街道宏盛昌家苑东门北300米路**,经营者:贠可燕。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开元区格莱美集成吊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以存在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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