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准予撤诉笔录 (2021)粤1972民初6765号 时间:2021年3月29日10时45分-11时00分 地点:2501审判庭 承办人:邝小敏 书记员 :邓家敏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东莞市××业旗酒类经营部,住所地东莞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L218539109。
经营者:黄少鸿,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52。
被告二:黄少鸿,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052。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芬,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业旗酒类经营部、黄少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业旗酒类经营部、黄少鸿的起诉。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业旗酒类经营部、黄少鸿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裁定,你有何意见?
原告:同意。
被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