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0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顺源酒店用品销售中心(经营者:刘培明),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平外门**)。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盛源酒店用品销售中心(经营者:刘金贤),经营场,经营场所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步行街厅**商铺div>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顺源酒店用品销售中心、南京市秦淮区广盛源酒店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广顺源酒店用品销售中心、南京市秦淮区广盛源酒店用品销售中心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