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刑更741号罪犯王明亮,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宁晋县人。
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湘0181刑初6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明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以罪犯王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目前考核得分2次表扬。
宁晋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明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明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