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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希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654号
案件名称彭伟伟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潘希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伟伟;潘希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654号原告:彭伟伟,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宁,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希翔,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职务不详。

原告彭伟伟与被告潘希翔、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现彭伟伟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彭伟伟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伟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彭伟伟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记平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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