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男,汉族,1991年7月1日生,住山西省平陆县,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经营场所安阳市龙安区大华金商都****。
经营者:李洋。
被执行人:李洋,男,1988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李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
因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李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李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洋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李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后,发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不再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东风鑫洋室内门经销处、李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