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332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熠鹤,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静(店铺ID:977821008),男,汉族,1984年4月4日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