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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有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张有锋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张有锋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知民初13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有锋,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有锋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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