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75号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院**楼****548。
法定代表人:仁保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通优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解放大街**/div>法定代表人:候宁。
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通优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app影院”(网址:××/)提供电影作品《疯狂的公牛》(以下称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合法授权己取得涉案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
近期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网站上发现被告提供了上述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事先并未取得原告方的授权同意,其非法提供涉案电影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维权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如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0月20日,阜新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阜新通优科技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予以核准,收缴《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出具(海州)市监核注通内字[2020]第2020003941号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故被告阜新通优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环梦互娱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