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2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上海段合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上海段合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丽人时尚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繁荣街(鹤吉商贸)。
经营者:孟宪刚。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丽人时尚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