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3376号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温圳状元郎文化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经营者:廖水英,女,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进贤县温圳状元郎文化用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