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59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广州,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广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