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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丹佛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876号
案件名称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阳高县丹佛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阳高县丹佛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76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阳高县丹佛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东关村罗园温棚**。

法定代表人:常晓怡。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阳高县丹佛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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