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938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中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条仙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奥诺斯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路**铭泰商务中心610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覃允蔚。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奥诺斯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亚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亚洲花园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