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镇西街**经营者:刘明煌。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武进区南夏墅酷卡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