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御福轩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密云县新南路**楼****司现地址为兰州市洪关区东部市场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健,总经理。
被告:芦淞区爱健步鞋业营销中心,经营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
经营者:莫双喜,男,汉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株洲市芦淞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御福轩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芦淞区爱健步鞋业营销中心(经营者:莫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御福轩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芦淞区爱健步鞋业营销中心(经营者:莫双喜)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