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毕永君、卢倩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91民初1930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毕永君、卢倩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毕永君;卢倩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1民初1930号 原告: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曹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岩,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永君,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卢倩(毕永君儿媳),女,汉族,1992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荣,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永君、卢倩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5月至2017年2月,原告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与被告毕永君共同经营满天星牌化肥,共同持有并使用满天星牌商标,2017年2月被告毕永君退股,由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继续独立经营满天星牌化肥。

2019年11月,被告毕永君在未征得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同意的情况下,将满天星牌商标私自注册到被告卢倩(毕永君儿媳)名下。

并于2020年3月20日,向曹宇主张曹宇所生产经营的满天星牌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且没有满天星牌商标使用权,被告毕永君同时宣称如曹宇不向二被告支付180万人民币,将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追究曹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当时曹宇所经营的化肥品牌正处于春耕销售期,为避免被告毕永君恶意陷害举报,影响正常经营,无奈之下,2020年3月23日,曹宇与被告毕永君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海水岸春城B22栋203室进行会面。

被告毕永君强迫曹宇以原告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卢倩签订了满天星牌商标转让协议(毕永君代卢倩签字),强迫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向被告毕永君支付40万元人民币商标转让款。

2020年6月,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向被告毕永君主张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要求被告毕永君返还40万元商标转让款,但被告毕永君至今未能返还以下款项,故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倩(毕永君代签)签订的满天星牌商标权转让协议,判令被告毕永君、卢倩向原告返还40万元人民币商标转让对价款,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毕永君、卢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遂应将本案移送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毕永君、卢倩所提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板受理费3650元,返还原告吉林省瑞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