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284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嘉豫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洋坑塘村洋新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4PFQ6K。
经营者:王传有************。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朗嘉豫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