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7213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周东林餐饮店,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建村**附**信用代码92500106MA605E3B2L。
经营者:周东林,身份不详。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周东林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