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19855号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W340359。
法定代表人:赵汝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三乡镇威臣甜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YD3M3Y。
经营者:温克宁,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60************010。
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乡镇威臣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江门市赵记传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