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阳县葆葆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平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1MA4QAM9K3M。
经营者:罗六英,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葆葆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即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1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一案,于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祁阳县葆葆超市经营者罗六英的银行存款8300元,现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