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恢112号王博: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王博罚金10万元。
本院曾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因其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而于2020年5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0月27日,王博向本院缴纳罚金10万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确认,本院(2012)徐知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中王博涉财产部分罚金10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