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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鹏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66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鹏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吴鹏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7766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庆,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鹏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炯华 书 记 员  丁炯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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