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81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中鑫勇烟酒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东周路**。
经营者:宋丙勇,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中鑫勇烟酒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