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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燕琳贸易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211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燕琳贸易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燕琳贸易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燕琳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燕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车间五)厂房B座四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汤燕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v>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燕琳制衣厂,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永新村新二沙塘综合楼**v> 经营者:汤燕琳。

上诉人佛山市燕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奉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燕琳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33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燕琳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实质为其与宏联公司之间的商业竞争,与原审被告大润发公司无关,应由燕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宏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实大润发公司系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之一,宏联公司对大润发公司亦提出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大润发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大润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具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燕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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