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22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小财神食品店,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乡龙泉村黎小华私宅v>经营者:李大建。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小财神食品店(经营者:李大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芦淞区小财神食品店(经营者:李大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