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411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 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有宝,女,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双桥村桥头港东3号。
公民身份号码: 33041119511021182X。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有宝侵害商标权纠 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 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 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2- 本案按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