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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久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255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里区久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久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55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久佳便利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朗江路111号。

经营者:周久洋。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久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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