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82民初4464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区刘庄镇陈义商店,,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通榆路中心街经营者:陈义,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权,盐城市大丰区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恒庭,盐城市大丰区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区刘庄镇陈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丰区刘庄镇陈义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