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9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希、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艺百度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建康城第******商铺。
经营者:彭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艺百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艺百度眼镜店的经营地址,即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起诉所指的侵权行为地,位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建康城。
根据本案诉讼的性质及涉嫌侵权行为地等情形,该案应由涉嫌侵权行为地所在辖区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移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