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613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美坤佳便利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之一嘉豪雅苑**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8F。
经营者:刘从龙。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美坤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美坤佳便利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美坤佳便利店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城美坤佳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