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1584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彤煜烟酒商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5000元,剩余案款和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
现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3民初760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15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9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