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84号 原告:芦淞区班龙服饰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环洲鼎盛1108、1109、1110号门面。
经营者:李小平,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岳西,男,汉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琴,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一文,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芦淞区班龙服饰行诉被告陈岳西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一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芦淞区班龙服饰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一文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芦淞区班龙服饰行撤回对郭一文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