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85号原告:段家雄,男,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晶泽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廖永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被告:廖永文,男,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原告段家雄与被告中山市古镇晶泽灯饰厂、廖永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吸顶灯(D9003-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家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家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