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陈敏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
经营者:李宪明,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志诉被告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年10月10日,陈敏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敏志负担。
原告陈敏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