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60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千鑫万众酒业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下雪村2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T7BX72。
负责人:吴杰。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千鑫万众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