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新0103民初5005号原告:新疆安顺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滨河路**仙桃苑****。
法定代表人:郭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珍,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疆安顺驰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锦程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平顶山东一路**汇嘉园****3-3-302div>法定代表人:吴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莲,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小区******251v>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鸿雁,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县。
原告新疆安顺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锦程未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新疆安顺驰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的《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和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用友NC多结算中心开发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1465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以上共计1565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购买用友NC管理软件,并包含软件的实施、维护与技术支持服务。
合同金额共计310万元,约定分四期支付完毕。
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被告支付30万元,2018年5月8日向被告支付94万元。
但是软件在安装后一直运行不畅,出现各种BUG,未达到企业管理软件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按照被告技术人员的建议,为满足企业使用需求,于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第二份《用友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购买资金管理领域的“多结算中心管理模块”,合同金额40万元,分三期支付完毕。
2019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
2019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用友NC多结算中心开发合同》,采购用友NC6.5(多结算中心)数据接口,约定“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口产品,并配合甲方测试”,合同总金额5万元。
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5000元。
以上原告共支付1465000元。
从用友软件安装至今,频繁出现各种BUG,软件中“财务会计”、“企业绩效管理”、“供应链”、“资金管理”、“物流执行”等多个领域,以及其后安装的“多结算中心模块”、“多结算中心数据接口(软件接口开发)”均无法正常使用,并因此一直未验收。
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要求被告对软件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和维护,但被告提供的服务支持未能使原告达成购买软件之使用目的,且被告后来切断与原告的一切联系。
遂原告投诉至用友公司,用友公司接到投诉后到原告处进行软件测试,测试结果为原告安装的软件为用友软件测试版,并明确告知被告不是用友集团的授权代理。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就用友NC管理软件的买卖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然被告未依约提供正版用友软件,且该软件无法正常使用,一直未验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已构成根本违约。
对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用友NC多结算中心开发合同》第5.2条约定:“乙方应确保所供货物为合法产品,在合同期内如甲方发现并经权威机构证实乙方所供货物为非法产品,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按相应货物金额追究乙方双倍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