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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云08民初63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08民初6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

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公园******内街商铺。

经营者:苏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苹,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思茅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被告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苏晓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思茅区悦惠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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