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866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锦标,男,汉族,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433。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锦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锦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