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291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
经营者:朱建同。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渌口镇永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