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88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株洲县南洲镇清和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南洲镇南岸村南岸组。
经营者:刘清和。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南洲镇清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