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2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谢松,男,汉族,1996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谢松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