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22号 原告:业之峰诺华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峰,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业之峰诺华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江油市太平镇业之峰装饰装修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
经营者:刘文红。
原告业之峰诺华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太平镇业之峰装饰装修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
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但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业之峰诺华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业之峰诺华家具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