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17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飞,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